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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5-12
作者:院后勤保障中心
浏览量:975

1.目的  为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医疗污水流失、泄漏(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适用范围  在发生医疗污水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

4.内容

4.1组织管理

4.1.1成立医院医疗污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后勤副院长

副组长:院感科、后勤保障中心

成员:公卫科、医务科、护理部、设备科、药剂科、检验科、手术室、ICU、供应室等职能部门科室主任。

4.1.3医疗污水处理监督管理部门:院感科、后勤保障中心。

4.1.4重要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院办(应急办)

88666

院感科

84665

后勤保障中心

88609

 

4.2职责分工

4.2.1组长: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4.2.2副组长:协助、配合组长抓好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4.2.3成员: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处理及善后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灾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负责事故及救援现场的安全保障。

4.3主要工作职责

4.3.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发生突发事件,由医院统一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在医院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和场地,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秩序的工作后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医院内公布。

4.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4.5信息报告

4.5.1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监督医疗污水的管理,当发现医疗污水流失、泄漏(露)、扩散时,应立即上报医院后勤保障中心或分管院领导,下班时间报行政总值班,医院应在48小时内上报市卫健局和市环保局等有关上级部门。

4.5.2医院发生医疗污水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卫健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逐级上报。

4.6应急处置流程

4.6.1发生医疗污水导致传染及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6.2如遇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投氯仪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而溶液箱又没有足够的存量,操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消毒池中投放次氯酸钠溶液50公斤/天。或临时调剂次氯酸钠溶液,定量投放,确保污水处理安全合格。

4.6.3当发生医疗污水流失、泄漏(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6.3.1确定流失、泄漏(露)、扩散的医疗污水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6.3.2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污水泄漏(露)、扩散的现场处理,并启用污水处理备用设备处置预案。

4.6.3.3对被医疗污水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6.3.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露)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4.6.3.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应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4.6.3.6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再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4.6.3.7对引起事件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4.7.1.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4.7.1.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7.1.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7.1.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卖的必要。

4.7.1.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航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景响趋于合理且尽量降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4.7.2.1现场救援指挥小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部门提出,经现场救援应急小组报上级批准。

4.7.2.2现场援指挥小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7.2.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卖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4.7.3.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4.7.3.2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补充及修改意见。

4.7.3.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8宣传、培训与演练

4.8.1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防范能力。

4.8.2加强环境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事故源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